
合同编号:
中信保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14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27
第十条 信息披露 ------------------------------------------------------------------------------29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31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38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41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42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44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鉴于: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保诚智惠金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
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信保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到期日在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后不得展期;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3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20%;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除上述第 1) 、3)、
、15)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
调整期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
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
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
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所需账户。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人托管基金资产。
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
算。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
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
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
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
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
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
权人签字或盖章。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
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5:30 前传真当日划款指令,如在 15:30 后
传真的指令,托管人尽量执行但不保证一定完成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
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
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
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 2 小时内执行,不得延误。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1
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
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5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
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
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支付。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
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
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
一次。
事人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每
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
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 15:00 之
前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在约定的清算交收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基金托管
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00 元。前述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后的余额。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础,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
增加投资者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直
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第十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
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
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
务。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
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
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 0.01%,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D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8%,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1.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
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
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
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承担损失。
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
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
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
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力。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应予中止。
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
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
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
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
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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